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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拟数字人营销禁令细化,严禁冒用公众人物形象

2026.07.25 | 念乡人 | 21次围观
虚拟数字人营销禁令细化,严禁冒用公众人物形象
虚拟数字人营销禁令细化,严禁冒用公众人物形象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,虚拟数字人逐渐成为品牌营销的新宠。从电商直播到短视频带货,从虚拟偶像代言到AI客服互动,数字人形象层出不穷。然而,伴随而来的侵权乱象也日益突出,尤其是未经授权冒用明星、名人、网红等公众人物形象的行为,严重侵害了原有人格的肖像权、姓名权甚至名誉权。近日,国家网信办联合多部门发布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虚拟数字人营销活动的通知》,对相关禁令进行了细化,明确“严禁任何形式的冒用公众人物形象”行为,为行业划定了清晰的红线。 一、禁令细化背景:乱象频发倒逼规范 过去两年间,市场上涌现大量利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的“数字分身”。一些商家未经许可,直接套用知名演员、歌手或体育明星的面部特征、声音语调,创建虚拟数字人用于直播带货或广告代言。例如,有商家利用AI换脸技术模仿某位老艺术家,在直播间推销保健品,导致消费者误以为本人推荐,引发大量投诉。更有甚者,将已故公众人物的形象“复活”用于商业活动,既违背公序良俗,也触及法律底线。这些乱象不仅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,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。监管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后,决定将“冒用公众人物形象”列为重点打击对象。 二、核心条款解读:明确边界与责任 此次禁令细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。第一,明确“公众人物”的定义范围,包括但不限于知名艺人、运动员、企业家、专家学者及网络红人,其形象、声音、姓名等具有可识别性特征的元素均受保护。第二,强化“知情同意”原则,企业或个人在开发、使用虚拟数字人时,若涉及对公众人物的模仿或参考,必须获得该人物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的书面授权,且需明确授权范围、使用期限和商业用途。第三,设立“滥用追责”机制,一旦发现冒用行为,平台须在24小时内下架相关数字人内容,监管部门可对违规主体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,并纳入信用记录。 三、行业影响与应对建议 新规出台后,多家头部MCN机构和数字人技术公司迅速展开自查。部分依赖第三方肖像授权的虚拟偶像项目,需要重新梳理版权链条;而一些此前打着“AI原创”旗号、实则套用明星脸的数字人账号,则面临清退风险。对于品牌方而言,选择与真实人物合作的成本可能会有所上升,但合规运营反而能够提升消费者信任度。建议从业者:优先与正规经纪公司签约获取授权;在技术端开发“人脸模糊算法”以避免无意识侵权;同时,在营销文案中明确标注“虚拟形象,非本人”等提示语。长远来看,这些规范将倒逼行业从“流量蹭热度”转向“原创论内容”,推动虚拟数字人营销向健康、可持续方向发展。 虚拟数字人本应是技术与创意的结晶,而不是侵权的“遮羞布”。此次禁令细化,既是对公众人物权益的尊重,也是对普通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。唯有守住法律与伦理的底线,虚拟数字人才能真正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有益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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