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烈犬伤人,法不容情—非法饲养必须担责

2026.09.06 | 念乡人 | 7次围观

近年来,随着城市养犬人数增多,犬只伤人事件屡屡见诸报端,最令人痛心与愤慨的,莫过于那些本不该出现在城市社区中的烈性犬、大型犬挣脱束缚,将利齿对准无辜路人,尤其是老人与孩童,每当此类悲剧发生,我们在为受害者揪心之余,必须重申一个清晰而坚定的法律共识:非法饲养烈性犬伤人,犬主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没有任何推诿的余地。

烈犬伤人,法不容情—非法饲养必须担责

饲养宠物本是个人生活选择的自由,但自由的前提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公共安全,烈性犬因其天性中的攻击性与强大的撕咬能力,一旦失控,造成的伤害往往是严重甚至致命的,正因如此,众多城市的地方性法规早已明确划定“禁养名单”,将藏獒、比特犬、罗威纳等数十种烈性犬及大型犬排除在家庭饲养范围之外,这种限制,并非对犬只的歧视,而是基于公共安全的风险预防,是对最广大市民生命健康权的底线守护。

总有一些人漠视法规,心存侥幸,他们或是出于炫耀攀比的虚荣心,或是自诩“驯犬有方”,在居民楼里、在小区中偷偷饲养明令禁止的烈性犬,当恶犬挣脱锁链、冲破栅栏扑向他人时,犬主所谓“我的狗不咬人”的谎言瞬间粉碎,留下的只有受害者血肉模糊的伤口和一个家庭难以弥合的创伤,此时的犬主,不再是所谓的“爱狗人士”,而是规则的破坏者、危险的制造者,更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。

法律责任,绝非一句轻飘飘的“对不起”或赔偿医药费那么简单,从法律层面看,非法饲养烈性犬并致人伤害,犬主面临的是一套严密的责任体系:

其一,刑事责任不可逃避。 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实践,如果犬主明知饲养的是烈性犬、具有攻击性,却未尽到有效管束义务,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,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,若犬主故意驱使恶犬伤人,更是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近年来,已有多起犬主因恶犬伤人致死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例,这向全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:养犬失责,是要坐牢的。

其二,民事赔偿必须到位。 受害者有权就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乃至精神损害抚慰金,向犬主主张全额赔偿,特别是对于非法饲养烈性犬的行为,法院在审理中通常会认定犬主存在重大过错,甚至适用“无过错责任”原则,即无论犬主是否尽到看管义务,均需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,这种严苛的责任分配,正是为了倒逼犬主敬畏法律、敬畏生命。

其三,行政处罚不能缺位。 对于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的,公安机关及城市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没收犬只,并对犬主处以罚款,即使尚未造成伤人后果,这种非法饲养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妨害,应当受到行政制裁。

这起起惨剧也在叩问着社区治理的漏洞,为何禁养犬只能长期藏匿于小区?物业的巡查责任、邻居的举报渠道、公安机关的查处力度,都应当被重新审视,只有构建起“发现即报告、接报即查处”的联动机制,才能将危险扼杀在萌芽状态,避免更多家庭付出血的代价。

犬是人类的朋友,这个定义只适用于合法、文明、受控的饲养行为,对于那些将个人私欲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、非法饲养烈性犬并致人伤害的犬主,法律必须亮出锋利的牙齿,用严惩不贷表明态度:你可以不爱,但不可以伤害;你选择了违规饲养,就必须吞下法律严惩的苦果,唯有如此,方能抚慰受害者之痛,警示后来者之心,让规则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,让城市真正成为安全共居的家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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